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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拟于2024年9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各个环节全流程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发展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合理需求,可以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同时,配套相关信用管理措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禁止投放经营无号牌共享电动自行车
登记制度方面,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为五年。用于民生服务行业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前所有人可以申请续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续期不超过三年。禁止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法律责任方面, 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车辆。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人行道行驶
道路通行方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通行特点,在道路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设置非机动车道,完善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新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三次以上交通违法或被扣车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确须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通过的下车推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
(五)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者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十五公里。
(二)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
(四)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
(五)在行经交通流量大的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
(六)牵引动物或者拖拽载人载物装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查处超速行驶的,应当查明原因,有非法改装、加装导致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职责分工将信息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接受调查、处理。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消防安全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应当使用充电设施或者其他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方式进行充电。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
(五)使用与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充电。
(六)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处理;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外卖等行业未挂专用号牌要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专用号牌车辆管理制度。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按照遵守交通规则、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考虑驾驶人步行、等候等因素,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一个星期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三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实行派单管控。
即时配送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或者一个月内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人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这样提建议
请于9月20日前填写意见
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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